新书|高勇:《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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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高勇:《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

内容简介 作者:高勇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9年04月 《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如何进行相关制度填补的理论研究状况的整理和分析适当,对轻罪、轻罪制度的界定合理,对外国轻罪制度的归纳和介绍全面。《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从多个角度和不同侧面对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进行了详尽、充分的论证,条理清晰、逻辑性很强。《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对轻罪制度建构提出了原则性建议,不仅包括对轻罪范围和刑罚的初步设想,还包括轻罪快速处理程序的初步设计。从整体上来看,该书体系性较强,对轻罪制度建构的研究提出了可行的理论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 高勇,1970年2月生,法学博士,现任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黑龙江省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职务犯罪预防法学研究会理事、哈尔滨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委员会任委员、哈尔滨市监察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2005年5月至2009年10月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挂职,任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先后在《北方法学》《学术交流》《学习与探索》《税务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38篇,主持、参与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科研项目15项,主编、参编教材、著作7部,获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三等奖1项,哈尔滨市社科三等奖1项。 目录 目录 前言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刑法改革 一、轻罪制度建构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二、劳教制度废止后刑法改革的理论探讨 (一)劳动教养制度废除论 (二)劳动教养制度保留改造论 (三)轻罪制度构建论 第二节轻罪与轻罪法律制度 一、轻罪的含义 二、轻罪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三、学界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的进展 第三节外国轻罪法律制度及其借鉴 一、外国刑法中轻罪与重罪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轻罪与重罪 (二)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的轻罪与重罪 (三)外国刑法轻罪重罪划分的意义 二、外国立法中轻罪、重罪的刑罚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轻罪、重罪的刑罚 (二)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轻罪、重罪的刑罚 三、外国轻罪立法经验借鉴 (一)对轻罪重罪分类的借鉴 (二)关于轻罪重罪刑罚的借鉴 (三)建构轻罪制度对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二章轻罪法律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第一节建构轻罪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建构轻罪制度之利 (一)弥补法律空白 (二)保障人权 (三)形成有益的道德指引 (四)增强社会治理效果 (五)符合社会发展变化的现实 二、建构轻罪制度之弊 (一)打破现有刑事法律制度体系 (二)犯罪圈扩大 第二节轻罪法律制度建构的必要性 一、刑事法律体系完善的需要 (一)刑事法律体系的欠缺需要建构轻罪制度 (二)我国刑罚结构的完善需要建构轻罪制度 二、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承诺的需要 三、建设清廉社会的必由之路 四、发挥刑法导引社会道德的现实需要 五、应对风险社会的必要手段 第三节轻罪法律制度建构的合理性 一、实现安全、秩序与自由法价值的现实要求 二、原劳教制度部分内容纳入轻罪的合理性 三、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轻罪化的合理性 四、重罪轻罪的法律思想史提供了法文化基础 本章小结 第三章轻罪法律制度建构的基础 第一节轻罪制度建构的理论依据 一、“破窗理论”的本土化:“蚁穴理论”的提出 二、“蚁穴理论”的功能 第二节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一、我国刑法体现了轻罪重罪的思想 二、学界正凝聚共识且刑法修正案事实上已经开始轻罪立法 三、司法解释降低入罪门槛实现轻罪化 四、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轻罪制度建构提供了有益经验 本章小结 第四章轻罪法律制度内容的理论探讨 第一节轻罪制度建构原则与轻罪范围 一、轻罪制度建构的基本原则 (一)犯罪概念的探讨与重塑 (二)建构轻罪制度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三)建构轻罪制度应坚持理性原则 二、轻罪的具体界定标准探讨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方式和标准 (二)轻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分 三、轻罪调整的范围 (一)原劳动教养内容轻罪化的范围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行政违法行为轻罪化的范围 (三)其他应否犯罪化争议行为探讨 第二节轻罪的刑罚制度建构 一、轻罪刑罚制度建构的指导理念 (一)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 (二)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 (四)“宽严相济”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 二、轻罪刑罚与非刑罚制裁的设置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 (二)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 (三)原则从宽、例外从严原则 (四)非刑罚措施同时或替代适用原则 三、轻罪的刑罚与非刑罚制裁 (一)短期自由刑、限制自由刑 (二)财产刑 (三)非刑罚制裁措施 (四)强制性教育措施 四、轻罪的刑罚前科消灭制度 (一)前科制度及其不利影响 (二)设立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 (三)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基本构想 本章小结 第五章轻罪诉讼程序制度的建构 第一节轻罪快速处理程序的法价值 一、人权保障优位 二、公权力限制 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节轻罪诉讼程序建构的基本思路 一、轻罪案件快速处理的立案、侦查程序 (一)对轻罪案件的立案审查与处理 (二)对轻罪案件的侦查 二、轻罪案件的审查起诉程序 三、轻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四、轻罪案件的当事人、第三方和解程序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轻罪辩诉交易制度 六、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 本章小结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序言 前言 我曾于2010年到东京旅游观光,亲身感受了日本社会的高度“安静”和“秩序”,当时也曾很认同周围的人关于“日本教育搞得好、国民普遍素质较高”的说法。但是,当我在研究轻罪制度过程中深入了解到日本于1948年就开始施行的《轻犯罪法》后,就完全转变了看法。日本《轻犯罪法》给人的感觉是,这是一部对“社会人”道德要求很高的法律,甚至几乎模糊了法律与道德的边界,一些法律规范对人的行为要求几近严苛:诸如在公共场所言行粗野、乱扔废品,甚至阻拦、纠缠他人、乱写乱画,都是犯罪。所以,日本这种高度秩序化社会状态的形成,实际上还是长期的法律严厉约束与日常生活中社会公德法律化的结果。只有当法律严厉处罚的威胁这种外化的强制力长期作用于社会整体,并形成强有力的现实约束,促使社会成员将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内化于心之时,这种“高度自制”的社会状态才能形成。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笔者认为这正是我国建构轻罪制度的一个有利契机:劳动教养制度所针对的行为,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法律实务界、法学理论界,还是社会公众,实际上也都是将其作为犯罪至少是犯罪边缘性行为来对待和看待的,因此建构轻罪制度来承接劳动教养制度顺理成章,比较容易为各方所接受。而且,社会现实中罪轻罪重的思想自古以来就有,我国也有一定的刑事法律制度基础和司法实务基础,建构轻罪制度并非空穴来风、毫无根据。2015年我以《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为题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当年9月获得立项批复。时值黑龙江大学刑法学博士在读,同年10月以该项目为基础、以《轻罪论》为博士论文选题获得了导师的首肯,并顺利通过了开题答辩。自此开始着手组织课题组进行轻罪制度建构的研究工作,博士论文的写作亦同步展开。 本书中所指的轻罪,是在犯罪分类意义上,在刑法中将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的基础上而进行的理论探讨。轻罪是与“重罪”相对的概念,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或者后果轻微、依法应予较轻处罚的轻微犯罪。我国刑法中原本没有轻罪重罪的制度划分,在以往的刑法理论中也很少有在犯罪分类意义上的轻罪制度研究,对轻罪和轻罪制度进行理论研究还只是近年来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才逐渐受到较多关注,相关研究也才逐渐增多,但是大多都是从某一角度或者某一方面的零散研究,而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行政处罚法配套改革为视角,以期形成轻罪刑法制度与轻罪程序制度相适应、行政违法处罚与刑罚处罚紧密衔接,以提出相对完整的一体化解决框架思路的轻罪制度的研究仍不多见。轻罪制度建构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轻罪重罪的界分标准。从传统的法律观念、立法规定、司法实务中的一般认识和学界较为认可的标准来看,当前宜以有期徒刑3年的法定*高刑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界限,法定*高刑3年以下的为轻罪、3年以上的为重罪;从远期目标来看,今后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化,在社会发展到公众法意识已经普遍增强、公认的社会道德标准已经得到普遍提高,从而对犯罪的容忍度进一步降低之时,可以将重罪、轻罪的法定界限标准降低为法定*高刑一年,即法定*高刑一年以下的才是轻罪、一年以上的即为重罪。在具体的犯罪构成中,会存在某一具体罪名轻罪重罪交叉的情况,即某一罪名可能既属于轻罪也属于重罪,属于轻罪或者属于重罪取决于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尤其是危害后果和法定量刑情节等)和由其决定的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而某些罪名依照刑法分则关于该罪名刑罚的规定,则确定只属于轻罪或者只属于重罪。 入罪标准的降低,意味着对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要求更高、犯罪圈更大,违反社会秩序以及社会规范的行为更容易构成犯罪。但这是形成高度道德自律型、高度秩序化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建构轻罪制度就意味着步入了犯罪化进程,犯罪圈必然扩大,因而也有反对的声音。刘红艳认为,通过构建“轻罪”的方法,来解决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遗留问题,并非是一种*合理、科学和经济的途径;洪锡雷也对后劳教时代 “轻罪化”改革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在劳教制度存续期间,我国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依靠的是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三级制裁体系,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打破了对违法犯罪的三级制裁体系,使制裁体系出现了缺位,而建构轻罪制度有利于弥补法律空白;将劳动教养制度中原本属于行政处罚还是属于刑事处罚范畴界限不明的行为纳入轻罪制度并建构相适应的刑罚,可以避免行政处罚权的滥用,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将类似于醉驾、“碰瓷”等行为纳入轻罪处理,有利于形成正确的行为指引、促进良好的社会道德;对轻罪治理到位还可以避免其发展为较严重的犯罪,避免“小失序引起大混乱”,有利于增强社会治理效果。建构轻罪制度*大的弊端在于犯罪圈扩大、犯罪人标签的不利影响。我国建构轻罪制度虽然有利有弊,但是总体上利大于弊,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这是理性的选择。由刑法接纳原本就被视为轻微犯罪的劳动教养制度中的内容,同时将与其同等强度的其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一并纳入建立轻罪制度,是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履行人权保障国际公约承诺,以及建设清廉社会、发挥刑法导引道德作用和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安全、秩序和自由法价值的现实需要。将劳动教养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刑法内容相重合的、部分适用剥夺人身自由处罚的行为纳入轻罪范围,具有合理性。我国历史上存在的重罪轻罪思想也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法律思想基础。本书提出将美国学者基于对社会治安管理和犯罪预防实证研究而形成的“破窗理论”进行本土化改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进行有效犯罪预防的“蚁穴理论”,即“防微杜渐预防犯罪的理论”,作为建构轻罪制度的理论依据;从实际情况来分析,我国刑法规范中原本就有轻罪重罪思想,而且刑法理论界对于我国构建轻罪制度也在逐步形成共识,事实上刑法修正案已经开始了轻罪立法实践,司法解释通过降低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犯罪圈也是轻罪化的表现,全国人大在进行了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之后,又在刑事诉讼法中确认该制度,而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显然都是十分适合于轻罪处理的程序设计,因而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可靠的现实基础和可行性;国外的轻罪立法也可以为我国轻罪立法提供有益借鉴,无论是对于轻罪重罪的界限划分,还是轻罪的刑罚、非刑罚制裁制度,乃至对轻罪的处理程序等各方面都有较为成熟的立法例可供参考。为实现轻罪制度建构目标,应在理论上重新界定犯罪的概念,抛开传统理论“定性+定量”的犯罪概念界定模式,代之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方式;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理性原则,结合我国的社会实际情况界定轻罪范围、合理划定轻罪犯罪圈,并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进行调整;秉持从“重重轻轻”转向“轻重并重”,即转变过去重视重罪、轻视轻罪治理的传统,要给予轻罪与重罪同等的重视;从“重打击轻保护”转向“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惩防并举”转向“注重预防、矫正为主”,贯彻落实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轻罪应当侧重于“宽”等理念,对轻罪应采取宽缓的刑事政策,对轻罪犯罪人应当尽可能考虑适用非监禁刑、半监禁刑,以尽量避免监禁刑封闭的监狱行刑模式给犯罪人造成的难以再社会化甚至“交叉感染”而“变得更坏”的负面效应;对轻罪的刑罚设置须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惩前毖后、教育大众”“原则从轻、例外从严”以及非刑罚制裁措施替代等原则,具体刑罚设置可以考虑由重到轻依次为短期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拘禁、管制)、财产刑(罚金)、非刑罚制裁措施(褫夺公职、职业禁止、资格剥夺与撤销荣誉、惩罚性赔偿)、制约性教育措施(强制参加“合格公民”素质培训、强制义务性社区公益劳动、结合自己犯罪进行守法社区巡回宣讲)四个层次;对轻罪有必要设置前科消灭制度以抵销犯罪人标签的不利影响;在努力实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法价值目标指引下,遵循人权保障优位、限制公权力以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等具体法价值目标,建构轻罪快速处理的简易程序。期待轻罪制度建构的设想能够被接受,并对我国社会高度的秩序化和公共道德的回复与提升有所裨益。 高勇 2018年8月于哈尔滨 序 高勇博士盛情邀请我为他即将出版的专著《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一书作序,作为他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我欣然接受。 高勇于2014年8月底进入黑龙江大学刑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他在入学前是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长期从事刑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这为其攻读博士学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勇十分关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的法律制度改革与刑法的完善问题,并多次与我交流博士论文选题方向,*终确定将对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的轻罪化改造和轻罪制度建构作为研究方向。2015年9月,他以《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为题申报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获得立项;同年10月,他以此项目为基础、以《轻罪论》为题进行博士论文开题顺利通过答辩。高勇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十分勤奋、刻苦,在承担着繁重的教学和管理工作任务的情况下,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取得了较为丰硕的阶段性成果,先后发表了7篇轻罪方面的论文,并在2018年5月末顺利通过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且获得了答辩委员会的一致好评,在对博士论文进行修改充实后形成了本书。 将犯罪分为轻罪、重罪是许多外国刑法所采纳的犯罪分类方式,当然具体的分类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只分为轻罪和重罪,有的国家还包括违警罪,有的国家则只分为重罪和违警罪等。我国刑法典所规定的犯罪大体上相当于外国刑法中的重罪,只有很少一部分相当于轻罪;而废止前的劳动教养制度所规制的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调整的行为大致与外国刑法中的轻罪、违警罪所处罚的行为相当,这一状况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坚持的“定性加定量”的犯罪界定直接相关。正因如此,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为性质相同但因数量、情节轻重的不同而分别作为犯罪或者行政违法处理的不同结果,即定量因素决定了一些实质上的“轻罪”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但是对其实质的处罚却仍然很严厉,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比将其作为“轻罪”处罚更严厉(如废止前的劳动教养);即使是按照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违法行为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由于在程序上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单独作出,尚不能达到法律适用的正当程序要求而与我国所签署的有关人权保护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要求有一定的差距。作者在书中对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轻罪制度建构的基础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对轻罪的调整范围、刑罚和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因此,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将建构轻罪制度作为弥补法律调整范围的空白和刑法改革、完善的方向进行研究,具有十分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认为,《中国轻罪法律制度的建构》一书对轻罪问题的研究较为系统,达到了较高的理论水平。该书对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如何进行相关制度填补的理论研究状况的整理和分析较为适当,对轻罪、轻罪制度的界定较为合理,对外国轻罪制度的归纳和介绍较为全面。在全面掌握相关资料和研究进展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和不同侧面对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在目前理论上对轻罪制度建构仍然有较大争议的情况下,用较大篇幅进行了较为详尽、充分的论证,条理清晰、逻辑性很强。书中对“破窗理论”进行本土化改造后提出了作为轻罪制度建构基础的“蚁穴理论”,并进行了符合我国传统文化和简单易懂的理论阐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结合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修正乃至司法实务实际,客观地进行了轻罪制度建构现实基础的分析,论证较为有力。书中对轻罪制度建构提出了原则性建议,不仅包括对轻罪范围和刑罚的初步设想,还包括轻罪快速处理程序的初步设计。从整体上来看,该书体系性较强,对轻罪制度建构的研究提出了较为可行的理论解决方案。也必须指出,该书也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憾,例如,对于作为*核心内容的轻罪的具体调整范围阐述并不十分明晰,对轻罪诉讼程序的制度设计还不够周全,尤其是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过于简略等。不过,毕竟瑕不掩瑜,本书体现了作者具有较强烈的问题意识和改造社会、促进社会更美好的良好愿望,更是作者具有创新精神的佐证。该书是一部具有较高水准的学术著作,我作为导师由衷地为该书的顺利出版感到高兴,并祝愿作者今后能够在学术上不断取得新的成就! 是为序。 于逸生 2018年8月22日 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参考郑伟教授《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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