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与涉外律师--兼谈高校法律英语教学
近来屡有报载1,有关部门预测我国入世后有七类人才将会走俏,列排行榜第二者为律师。当然并非指一般的律师,文章进一步界定: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备受青睐。毫无疑问,中国入世后外商必将大举抢占中国滩头,中国的企业和商人也将涌出国门寻找市场。无论是进来的还是出去的,他们所面临的共同、首要的问题就是法律问题。因此,有关部门对律师需求的预测是科学的。遗憾的是目前中国"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实在是凤毛麟角"。未来社会发展急需的此类人才从何而来?笔者认为,除极少数通过出国留学或进修成材外(成本很高),绝大多数只能立足国内培养,确切地讲是通过改革和加强法学院校现有的法律英语教学而获得。
文章拟对法律英语教学与涉外律师的关系,法律英语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完善作一探讨,以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
一、法律英语教学与涉外律师人才法律英语是面向高校法学院系本科三年级学生开设的一门课程,一般认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有所了解,并能借助词典阅读英语法律文献。
要弄清楚法律英语与涉外律师的关系,我们有必要对世界各国的法制稍作分析。
1.三大法系 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差异颇大,但法学界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将各国法律加以分类,凡具有某种特征和历史传统的某一国法律,以及仿效这一法律的其他国家的法律都归属于同一法系。据此,当今世界各国法律主要分为三大法系:
1)大陆法系(Romano-Germaniccivillawtradition),即肇端于古罗马法,完善于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德两国而后通行于欧洲大陆各国及其殖民地的法律。
2)英美法系(Anglo-Americancommontradition),即起源于英国,后流传至美国及所有英联邦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律。
3)社会主义法系(Socialisttradition),即开创于前苏联,现通行于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显然,无论从历史还是适用范围来看前两种法律传统在世界的影响远大于后者。
2.英美法 其英语表述为CommonLaw,即普通法。
由于主要适用于以英美为代表的讲英语的国家,我国法学界习惯称之为英美法。英美法起源于公元11世纪的英国。1066年,诺曼人征服了英国,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封建王国。中央集权的国家必然要求统一的法律,而此前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法千差万别,没有权威的陈述可供引用,因而给全国的统一管理带来困难。英王遂派遣法官到全国定期巡回办案。
这些法官根据英王敕令、诺曼人的习惯、并参照当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审理。法官每作出一个典型案件的判决,就从中抽出日后普遍适用于此类案件的法律原则。
这种典型案件的判决称之为判例(Precedent),而类似案件照此办理就是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Staredecisis)。法官们正是通过这种方式逐渐建立起普遍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律--普通法。影视中常见的法官和律师穿黑袍戴假发、陪审团定案、判例的引用,那都是英美法的外在表现。
3.当前熟悉国外法主要就是熟悉英美法
1) 基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英美法适用范围广、影响大,几乎占据法律世界半边天。英美两国自不待言,择其要者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此外还包括亚洲、非洲大量讲英语的国家。中国入世后会更多与之打交道。
2)英美法系国家之间法律差异不大,某些传统的部门法迄今仍通用。
笔者在澳大利亚从事访问学者期间,曾旁听大学的合同法,任课老师是刚从美国来的访问学者。问及何以能授此课,答曰:英美法中的合同法是一样的,稍加参考澳大利亚的判例即可。
3)许多国际法(InternationalLaw)、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以及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TradePractice)均与英美法有密切联系。
4)中国的法律虽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法系,但究其历史传统和基本特征,却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为清末中国开始放弃"祖宗之法不可改"而引入近代法制之时,是从日本聘请的法学家帮助"修宪立法",而日本法又以德国法为蓝本,故大陆法的传统深深影响着当今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正因如此,我国法学界十分熟悉大陆法而对英美法知之不多。显然,当前熟悉国外法主要就是熟悉英美法。
4.法律英语教学是培养涉外律师的必由之路 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也就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倡培养的复合型人才。这样的人才怎么培养?是通过法律专业途径还是通过英语专业渠道?笔者认为,立足法律专业,加强法律英语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捷径。
理由如下:1)此类人才首先他应当是律师,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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